1:为适应我国农业拖拉机生产发展的需要,加强报废拖拉机的管理和回收工作,根据《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会议纪要》(〔1992〕汽更办字002号),特制定本办法。
2:报废拖拉机回收管理工作纳入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工作范畴。由物资部统一管理,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具体承办。
3:报废拖拉机的回收
报废拖拉机的回收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回收报废汽车的渠道、网点和设施。本着就近就地的原则,由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各地区各级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负责回收。
(a)农垦、生产建设兵团及劳改农场的报废拖拉机,由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及其直属公司负责回收。
(b)国营县、乡的农机管理服务站及村集体办的农机服务队的报废拖拉机,由地方物资局所属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负责回收。个人的报废拖拉机,交当地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回收。
(c)除上述回收单位外,其它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报废拖拉机。
第四条报废拖拉机回收程序
(a)交售单位须持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向回收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
(b)报废单位交售报废拖拉机后,由回收单位发给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c)交售报废拖拉机的单位凭农机管理部门的报废拖拉机技术鉴定证明?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当地养路部门注销养路费,领取更新拖拉机优惠证明。
4: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由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统一制定、印发。
5:报废拖拉机的收购价格,按物资部《关于拟定回炉废钢、废杂铜收购价格的通知》(〔1989〕物再字408号),结合当地废钢铁收购价格和报废拖拉机的金属含量确定。
6:各单位交售的报废拖拉机,除发动机、变速器总成外,允许交售单位拆下利用有使用价值的零件,但不得销售。凡有拆下利用的,交售单位要出具证明。
7:回收单位要积极建立回收网点,做好各项服务,并严格按照规定接收,及时拆解。解体下来的发动机及变速器总成必须作废钢处理。回收单位禁止出售整体报废拖拉机,严禁拼装整机转卖。对尚可使用的零件,经检验合格,允许回收单位按照旧不超新的原则作价出售。
8: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物资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资再生利用(金属回收)公司要建立报废拖拉机的统计制度,统计报表的内容和填报程序按报废汽车统计办法办理。
10: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1:本办法由全国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物资部物资再生利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泊祎回收网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发布者:泊祎回收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uishou5.net/zaisheng/262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