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从事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拆房施工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前,施工技术负责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告知该项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被交底人应当了解作业要求和操作规程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施工作业时,拆除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必须在现场指挥、监督。
第十六条拆除承包单位进行管道、容器拆除时,应査清管道、容器的用途,采取相应措施清除废气、废液后方可施工。采用电气焊,应严格执行明火作业的有关规定,配备监护人员和灭火器材
第十七条遇有雨、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当停止拆除施工。拆除承包单位不得将未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为临时办公、住宿及仓库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拆除建(构)筑物应当自上而下按对称顺序进行,不得逆向操作。当部分拆除建筑物时,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筑物倒塌,造成安全事故。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废弃物。
第十九条施工作业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的电缆、管道和构筑物时,应当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降尘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拆卸的各种材料、构件应当及时清理,堆放整齐。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至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场所倾倒。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废弃杂物
第二十一条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平整场地,做到场清地平,修复因施工损坏的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拆房施工活动进行综合协调,按文明施工的要求检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环境卫生。施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拆除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抢险和救护工作,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城市房屋建筑的,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泊祎回收网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发布者:泊祎回收网,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huishou5.net/chai/829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