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进行高处拆除作业时,较大尺寸的构件或沉重的材料,必须采用起重机具及时吊下。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堆放在指定场所,严禁向下抛掷。
17.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每台起重机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且应对第一吊进行试吊作业,施工中必须保持两台起重机同步作业。
18.拆除吊装作业的起重机司机,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的规定作业。
19.拆除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指挥员,直接指挥作业人员按施工方案和约定的指挥信号,完成建筑物的解体拆除作业。施工中必须由专人负责监测被拆除建筑的结构状态,做好记录。当发现有不稳定状态的趋势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20.待拆建筑物的高度,不得超过机械设备的有效作业高度,例如目前常用的各种型号的镐头机,其有效作业高度约为10m,即使采用垫渣放坡后,其有效作业高度不超过14?15m;目前常用的大型重锤机,其吊臂最大长度为50m,考虑到吊臂的倾斜角度,重锤应高出拆除物10m左右方可作业,同时考虑重锤摆动过程中机器的稳定性,其有效作业高度仍限于30m左右。
21.机械拆除时应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其范围的大小应根据以下情况考虑:在拆除过程中若该建筑物发生意外倒塌时,其散落物构件(包括可能崩出的混凝土碎块)的最大散落范围。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可以防止发生倒塌事故时伤及机械设备、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
22.机械拆除过程中,有需要人工配合的,如需人工拆除回收旧材料、或需人工拆除降低建筑物高度的,则人工拆除施工应符合人工拆除的有关规定。
23.除指挥员和机械作业人员外,其他辅助人员必须距工作点10m以外;拆除区域(包括下层空间)不得有人从事其他作业。
24.如待拆建筑物的高度超过各类电力、电信等管线,而水平距离又不到其高度的1.5倍时,严格禁止用机械设备采用推、拉的方法,使建筑构件向管线方向倾倒。
25.使用拆除机械与安全生产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要求。机械设备发生事故或有事故隐患时,必须及时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听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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