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有关成都办公楼拆除源自多个立法办公楼拆除决定的规范表述不一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责令限期拆除如土地法规划法等大部分法律文件都采用此表述方式二是强制拆除如我国电力法规定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又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指出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是恢复原状如地方规章成都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条第款规定擅自在燃气设施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挖沟取土堆放物料修建建构筑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对于违法建筑物则意味着拆除另外还有限期改正用语如我国港口法规定对于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设施这里的限期改正与限期拆除同义显然以上法条表明我国的立法对有关办公楼拆除的用语混乱意思表达不规范不准确甚至明显矛盾正是立法语言的缺陷导致人们思维的困惑强制拆除的表述虽然表达了拆除之意但同时造成成都办公楼拆除决定的属性在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间的混淆而恢复原状限期改正词语的运用则引起办公楼拆除决定在行政处罚与行政命令间的混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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