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当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到具备开工条件后,为使工程在限定时间内开工,特此制定本制度。
2.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工程开工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已批准,施工图已齐备,能保证正常施工需要。
(2)场址报告已批准,征地已办妥,并已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工作。
(3)施工力量已进场,并已编好施工规划(或称施工组织设计)。
(4)资金已落实,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施工计划。
(5)生产性原料、燃料、动力及重要运输条件已落实,并签订了协议(或合同)。
(6)建筑材料、施工机具已落实并进场。
(7)主要生产设备已落实,制造周期长的大型专用设备或需要试制的设备已提前做好安排。
(8)厂外协作配合工程,如输电、通讯线路、给水、排水、道路以及生活服务等设施相继落实,并签订了协议(或合同)。
(9)施工现场已做好“三通一平”,生产、生活用房及临时设施已基本建成。
(10)项目管理班子已建立并可进行经营管理运转。
3.开工报告的编制
项目经理部的开工报告可参照附表编制。
附表:
工程开工报告
_____项目经理部编写____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类型
建筑面积
层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申请开工日期
工程内容简要
施工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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