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制度规定了项目部的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第二条:报告时效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遵守以下列程序向公司主管领导或相关部室报告。
1、轻伤事故6小时内电话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
2、重伤事故2小时内电话报告,18小时内书面报告;
3、重大事故1小时内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上管。
第三条:书面简报内容要求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在项目部(分公司)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受害人应急抢救措施;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现场保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应急措施及其它后处理安排;
5、事故报告单位(盖章)。
第四条:现场处理
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事故发生所在场所负责人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交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
第五条:对事物报告单位的说明
施工场所发生事故由总包项目部报告;属内部专业分包单位的事故,由分包单位和总包项目部分别或联合上报;属建设方分包单位的事故,总包单位(项目部)也应按规定上报。其它情况由责任单位或相关单位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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