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
予荣誉或物质奖:
1、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
3、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二、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教育不改的,应给予处罚: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或不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5、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不执行上级和安全部门限期解决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职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病的;
一、处分包括行政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追究行事责任。
二、先进项目部、科室、个人必须是贯彻本条例,搞好劳动保护和坚持安全生产的模范、几年万人死亡率超过一点五的,负伤频率超过36‰的,当年不能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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