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条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备案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施工总承包,严禁建设单位将工程肢解分包,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承建工程开工前15日内,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到开发区建设局办理安全备案手续,开发区建设局对提报的有关资料及具体安全措施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当场通知企业补办有关手续。
第六条开发区建设局在备案资料审查合格后,对现场开工准备工作进行现场勘察(标准见附表),勘察合格的,予以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未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章安全责任
第七条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施工,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按有关规定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一)监理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二)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规划、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针对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工作目标,确定具体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生产
(四)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检查分析工程项目安全状况,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应加强安全旁站监理,对重点分部分项工程、易发生危险的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
(五)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六)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出租单位安全责任
(一)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二)出租的机械设备、钢管、扣件、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三)出租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等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第十条拆装单位安全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三)拆装与施工单位应签订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
(二)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三)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四)施工现场应配备有关安全生产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日志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十二条根据企业资质类别、等级、生产能力或施工规模,各企业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1、工程公司(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十万平方米·年(生产能力)或每一亿施工总产值·年,不少于3人。
2、劳务公司不少于2人。
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成立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配备按贵州省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执行(见附表)。
第五章制度建设及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监理人员在持上岗证件的同时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安全上岗证后方能上岗作业。同时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关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设工程造价在100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托施工现场建立农民工业余学校,教学场地至少容纳50人。教学设备应具备黑板、桌椅、电视机、DVD机、书报刊物等,并悬挂“××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标识,每周不少于1-2个课时,每课时45-90分钟,每个工人每月不低于4个课时的学习培训。
第六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专家组论证审查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4、脚手架工程;
5、起重吊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容易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以及其他需要专家论证的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相关专业的5人以上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章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安全资料应及时填写、分类清楚,装订统一规范、内容完整真实,必须使用全省统一印制的安全资料范本,施工现场应设安全资料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会同项目总监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全面安全检查;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落实安全日检。
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建筑工地实施安全日志制度。安全日志按单位工程填写,由安全员进行记录;项目经理对安全员每日记录内容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记录时间从工程开工时起到竣工验收时止,逐日记载,不许中断。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备。对未落实安全日志制度或记录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项目,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负责人必须掌握当天的天气情况。六级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影响施工作业环境的异常天气下,施工现场应停止施工。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
施工高度达到2米后,必须扎设脚手架防护,应高于作业层一步架,工程外墙抹灰、贴面砖未完成前严禁拆架。高层、小高层应在不影响车辆通行的高度上扎设宽6米上斜平网,夹角450,平网网口规格为15mm*15mm,平网上铺设2000目安全密目网,且不超过10米扎设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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