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州区一名4岁的女童在电梯上玩耍不慎手指被夹入电梯无名指被咬断只得装配假肢近日湖北武汉黄冈市中院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判令电梯公司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责任人赔偿女童经济损失合计65万元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4岁的女童小欣与父母一起在被告某商业公司购物小欣父母在二楼休息小欣与同行小伙伴乘坐自动扶梯时左手被下行的电梯夹住其他顾客赶紧关掉电梯开关小欣父亲知悉后报警求救并拨打120经消防部门救援小欣手被成功取出但事故导致其无名指折断先后被送至当地医院和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诊断左手挤压伤左手掌侧皮肤撕裂脱伤左环指离断毁损伤经鉴定伤残程度为10级需装配国产普通定制型硅胶手指假肢以代替部分功能假肢的更换次数为终身事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为被告某物业公司电梯的所有人为被告某置业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告某置业公司以借款的形式预付给小欣5000元
法院审理
黄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置业公司作为步行街自动扶梯等特种设施所有人怠于行使管理及监督职责对小欣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电梯公司系物业服务及安全管理主体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轻损害的发生但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小欣在自动扶梯上无人监护看管存在安全隐患时未采取及时关掉电梯开关等应急措施未履行有效控制危险发生的义务管理服务不到位也应对小欣受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欣系幼儿其父母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未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小孩的人身安全对小欣在运行的电梯上受伤及小孩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故法院认定电梯的所有人和电梯的管理责任人各承担20的责任小欣的监护人承担60的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两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电梯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存在监督管理疏忽存在过错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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