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条例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进口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而即使销售旧家电,也只能在指定的旧货交易市场上出售,严格登记,包括名称、数量、来源等,贴上旧家电检测标识,证明销售的家电没有达到报废标准。废品回收站
根据条例的第十一条规定,家电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回收的废旧家电应当交售给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家电及电子产品的生产、消费大国。2003年,我国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空调器、电脑的产量为1.82亿台,废品回收站预计社会保有量9亿台、报废量2800万台,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由于没有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不仅浪费大量资源、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而且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近两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开始起草我国的废旧家电回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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