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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民为牟私利焚烧电子垃圾获刑并处罚金

相关简介:4月8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冶市首例焚烧电子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杨某等5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刑罚。这是自去年“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大冶法院审理的第二例污染环境案件。

5村民为牟私利焚烧电子垃圾获刑并处罚金  第1张

5村民为牟私利焚烧电子垃圾获刑并处罚金  第2张

4月8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大冶市首例焚烧电子垃圾严重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对杨某等5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刑罚。这是自去年“两高”司法解释颁布以来,大冶法院审理的第二例污染环境案件。

被告人杨某系大冶市金湖街道办事处村民,被告人刘某、李某、董某系鄂州市汀祖镇村民。2012年10月份,李某介绍杨某与刘某认识,杨某与刘某合谋焚烧电子垃圾提取贵金属牟利,并约定由刘某负责提供资金,杨某负责组织货源,寻找焚烧电子垃圾场所,利润平分。之后,刘某邀约李某、董某参与其中,并承诺赚钱后给予两人好处。2013年3月份,杨某、刘某、李某、董某与大冶市刘仁八镇村民饶某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杨某租用刘仁八镇金柯村高峰岩湾场地焚烧电子垃圾,每月租金1万元。同年9月,杨某、刘某、李某、董某从广东省清远市石角镇等地组织运输电子垃圾三车共计139.41吨,运至金柯村高峰岩湾进行焚烧。大冶市环保部门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后进行制止,截至10月8日,现场焚烧后的残留物质为47.46吨,共焚烧电子垃圾71.95吨。经大冶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涉案电子垃圾为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案发当地无水源污染等危害情况发生。

法庭审理认为,杨某等5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7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结合被告人刘某、杨某、董某已分别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0万元、1万元、2万元,被告人饶某退赃1.1万元,以及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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