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税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征收解答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废弃家电回收的立法经验,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明确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为落实该条例规定,2012年5月,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办法》(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也于此后起草印发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甘肃国税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征收解答

今年正逢《规定》印发三周年之际,为切实做好我省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征收政策宣传告知工作,向基金缴纳义务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申报效率,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精心准备、科学谋划、迅速行动,在本报开设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征收政策宣传专题,对社会各界关心的基金征收及补贴等相关问题作专题解答,有利于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开发更加环保的电器电子产品,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问:为什么要设立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设立废弃电器电子处理基金有哪些重要意义?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设立,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进而达到环境保护,资源再利用的目标。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之后30多年的高速发展,电器电子产品的产量、保有量和废弃量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已经进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时期。据统计,2013年我国生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计算机五类电器产品10.33亿台。这5类产品每年的废弃量达数千万台。这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利用价值很高的资源,如果通过再生途径获取,可以节约大量能源。但是,由于我国前期未建立起有效的回收处理机制,淘汰下来的电器电子产品流向分散,其中绝大部分没有进入正规的处理企业拆解处理,而是经由个体手工作坊拆解,不仅因其技术手段落后造成严重的资源浪费,而且因其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时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人类健康。以甘肃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我省每年淘汰的废旧冰箱、电视机、电脑、洗衣机、空调、手机已突破1000万台。截至回顾2014年,我省只有2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共接收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仅145.47万台,只有1/7左右得到环保处理。

问:基金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基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补贴;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以及相关信息采集发布支出;

(三)基金征收管理经费支出;

(四)经财政部批准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其他支出。

问:基金的征收主体是谁?

答: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问:征收基金是否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答: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问: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是谁?

答:基金的缴纳义务人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其中,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问:基金的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综〔2012〕80号)的规定,目前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和微型计算机共五类产品,对这五类产品的生产者征收基金。

(一)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视机,是指含有电视调谐器(高频头)的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包括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液晶电视机、等离子电视机、背投电视机以及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二)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冰箱,是指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括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冷藏冷冻箱(柜)、容积≤500升的冷藏箱(柜)、制冷温度>-40℃且容积≤500升的冷冻箱(柜),以及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对上述产品中分体形式的设备,按其制冷系统设备的数量计征基金。对自动售货机、容积<50升的车载冰箱以及不具有制冷系统的柜体,不征收基金。

(三)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洗衣机,是指干衣量≤10kg的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包括波轮式洗衣机、滚筒式洗衣机、搅拌式洗衣机、脱水机以及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四)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房间空调器,是指制冷量≤14000W(12046大卡/时)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包括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移动式等)、分体形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一拖多、单元式空调器等)以及其他房间空气调节器。

对分体形式空调器,按室外机的数量计征基金。对不具有制冷系统的空气调节器,不征收基金。

(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微型计算机,是指接口类型仅包括VGA(模拟信号接口)、DVI(数字视频接口)或HDMI(高清晰多媒体接口)的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主机和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掌上电脑)以及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问:基金的征收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基金实行按季申报,从量定额计征,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问: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基金?

答: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问:基金缴纳义务人如何申报缴纳基金?

答: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为了避免重复征收,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问: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五)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缴纳基金。

问:基金允许税前扣除吗?

答:允许。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缴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基金有减免政策吗?

答:符合以下所列情形的,可以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减免征收基金:

(一)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二)鉴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无需在国内回收处理,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三)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国内销售时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缴款书》列明的进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从应缴纳基金的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

问: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会产生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由海关比照关税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问:除了按规定缴纳基金外,基金缴纳义务人还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问:哪类企业可以申请享受基金补贴?

答:依照《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的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

问:基金补贴的标准是怎样设定的?

答: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审核办法核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数量后,方可获得基金补贴。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基金补贴标准为:电视机85元/台、电冰箱80元/台、洗衣机35元/台、房间空调器35元/台、微型计算机85元/台。上述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整机,不包括零部件或散件。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成本变化情况,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补贴标准。

问:处理企业如何申请享受基金补贴?

答:处理企业按季对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数量进行统计,填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并在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报送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处理企业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情况表》时,应当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入库和出库记录报表;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作业记录报表;

(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出库和入库记录报表;

(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相关报表和凭证按照环境保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报送。

问:基金补贴的支付方式?

答:财政部按照环境保护部提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种类、数量和基金补贴标准,核定对每个处理企业补贴金额并支付资金。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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