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重要用途的TC4钛合金板材。1品种1.1状态和规格板材的供应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制造方法供应状态厚×宽×长,mm热轧R.M(4.0~25.0)×(400~1200)×(1000~3000)冷轧Y.M(0.8~4.0)×(400
本标准适用于重要用途的TC4钛合金板材。
1品种
1.1状态和规格
板材的供应状态和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制造方法
供应状态
厚×宽×长,mm
热轧
R.M
(4.0~25.0)×(400~1200)×(1000~3000)
冷轧
Y.M
(0.8~4.0)×(400~1200)×(1000~3000)
1.7.2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
1.2.1板材的厚度、宽度、长度的尺寸及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mm
厚度允许偏差
厚度
宽度
宽度允许偏差
长度
长度允许偏差
400~1000
>1000~1200
0.8
土0.07
0.9、1.O、1.1
士0.09
1.2、1.4、15
土0.10
±0.13
1.6、18、20
土0.13
土0.15
2.2、2.5
土O.15
±0.20
2.8、3.0
±0.17
±0.25
+10
1000~3000
+15
3.5、4.0
土0.22
±O.30
4.5
±O.30
±0.36
5.0、5.5、6.O
±O.30
±0.40
7.O、8.O
±0.40
±O.60
9.O、10.O
土O.50
±0.80
11.0、12.0、14.O、l5.0
±0.70
±1.OO
16.0、18.O、20.O
士0.95
±1.40
+50
+50
22.0、25.O
±1.20
±1.80
注:供方也可根据用户需要,提供非系列化的其他规格的产品,其厚度允许偏差按相邻的较大规格执行。
1.2.2板材的不平度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厚度,mm
不平度,%不大于
<2.5
5
2.5~25.0
2
1.2.3板材边部应剪切整齐,无裂口、卷边,允许有轻微的毛刺。厚度大于10.0mm的板材允许用火焰切割法切边。
1.2.4板材各角应切成直角,切斜不应超过板材长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
1.3标记示例
用TC4制造的、退火状态的、厚度为10mm、宽度为1000mm、长度为3000rnm的板捌标记为:
板LC4M10×1000×3000GB6613—86
2技术要求
2.1化学成分
板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3620—83《钛及钛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中TC4牌号的规定。
2.2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2.2.1退火状态的板材室温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板材名义
室温性能,不小于
厚度,mm
抗拉强度
MPa(kgf/mm2)
屈服强度
MPa(kgf/mm2)
伸长率
%
弯曲角
(。)
O.8~4.0
925f9441
870f88.71
12
35
≥4.O~10.O
900(91.8)
825(84.21)
10
30
≥10O~25.O
880(89.8)
S15(83.1)
9
2.2.2采用15mm宽的试样,弯心直径为板材厚度的3倍,弯曲至表4规定的角度后,试样弯曲处的外表面和侧面应完好。
2.2.3板材的高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用户要求高温力学性能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方予测定。
表5
试验温度
高温力学性能,不小于
。C
抗拉强度
MPa(kgf/mm2)
持久强度
MPa(kgf/mm2)
400
590(60.2)
540(55.1)
500
440(44.9)
195(19.9)
2.2.4R、Y状态交货的板材,用户需要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提供试样热处理后的室温、高温实测数据,不做考核依据。试样的热处理制度:在空气中加热到720±150。C,保温20±2min,空冷或稍慢冷却并除鳞。
2.3显微组织
板材经退火后的显微组织基本上应是奠+口相区加工产生的组织。除非另有协议,显微组织不应成为退货的理由。
2.4表面污染
板材表面应该没有任何富氧层或其他的表面污染。厚度不小于4.0mm的板材表面,允许有局部区域的、分离的奠层。
2.5表面质量
2.5.1板材表面应光亮,不允许有氧化皮,但允许有局部的水迹。
2.5.2板材表面不允许有裂纹、起皮、压折、金属与非金属夹杂物等宏观缺陷及过酸、碱洗的痕迹。
2.5.3板材表面允许有局部的,不超过厚度公差之半的划伤、压痕、凹坑等缺陷,但应保证最小厚度。
2.5.4允许顺轧制方向清除局部缺陷,但清理后板材的厚度不得小于最小允许厚度。
2.5.5对表面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可经供需双方协商供货。
2.6无损检验
用户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时,板材可进行超声波检验,其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2.7其他要求
板材不应有分层。
3试验方法
3.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
板材的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方法按GB4698—84《钛及钛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进行。
3.2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检验方法
3.2.1室温拉力试验按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进行。
3.2.2弯曲角试验按GB232—82《金属弯曲试验方法》进行。
3.2.3高温拉力试验按GB4338—84《金属高温拉伸试验法》进行。
3.2.4高温持久试验按YB899—77《金属高温拉伸持久试验法》进行。
3.3显微组织和表面污染的检验方法
3.3.1显微组织的检验按GB5168—85《两相钛合金高、低倍组织检验方法》进行。
3.3.2表面污染的检验用金相法进行。
3.4超声波检验方法
板材超声波检验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方法进行。
3.5不平度测量方法
板材不平度(%)按下式确定:
不平度(%)=H/L*100
式中:L—板材表面两相邻波峰与直尺测量时两接触点问的距离,mm;
H—为L所对应的波谷的最大深度,mm。
3.6表面质量检验方法
板材表面质量用目视方法进行检验。
3.7外形尺寸测量方法
板材外形尺寸分别用千分尺、钢板尺、卷尺测量。
4检验规则
4.1检查和验收
4.1.1板材应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4.1.2需方对收到的产品应进行复验,如果复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4.2组批
板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板材应由同一牌号、熔炼炉号、厚度规格、制造方法、状态、同一热处理炉(批)的产品所组成,其批重不限。
4.3检验项目
每批板材均应进行外形尺寸、力学性能、工艺性能、显微组织、表面污染和表面质量的检验。
4.4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
4.4.1每批板材由成品上任取一个试样,进行氢含量的分析。
4.4.2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试验,每批板材任取两张,每张按测试项目各取一个横向试样。
4.4.3显微组织和表面污染的检验,每批板材任取一张,各取一个试样。
4.4.4用户要求时,板材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检验。
4.4.5板材应逐张进行外形尺寸测量和表面质量的检验。板材厚度在距顶角不小于100mm和距边部不小于10mm处测量。
4.5重复试验
在力学性能、工艺性能、表面污染各项试验中,如果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不合格,则从该批板材上(应包括原受验板材)取双倍试样进行该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则该批板材报废或逐张对不合格项目复验,合格者重新组批交货。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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