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黑色金属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如下:(1)再生黑色金属应按标准要求的种类、形态、组别或牌号进行分选。军事部门产生的废钢及废料,允许只按种类分选。(2)供冶炼用废钢及废料不允许有有害混入物。(3)报废的机组和机
再生黑色金属技术要求
技术要求如下:
(1)再生黑色金属应按标准要求的种类、形态、组别或牌号进行分选。军事部门产生的废钢及废料,允许只按种类分选。
(2)供冶炼用废钢及废料不允许有有害混入物。
(3)报废的机组和机器应拆开。
(4)含碳废钢及废料(包括低合金钢、锰钢和硅钢),以及本标准分类中未包括的合金钢的废钢和废料应从合金钢废钢及废料、生铁、有色金属及合金中分开;合金废钢及废料应从含碳黑色金属废钢及废料、有色金属及合金中分开。
(5)合金废钢及废料的组别应只包括属于该组化学成分的牌号。
(6)再生黑色金属(高炉添加料除外)不应有锈蚀的、烧坏的或酸蚀坏的。锈蚀薄层是允许的。
(7)再生黑色金属在搬运、加工制作及熔炼方面应安全,并应清除爆炸物。
在企业内产生的并利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废钢及废料,其放射性物质应按规定的程序消除其危害性。
化学生产中的废钢及废料应按现行标准消除其化学物质的危害性,其中有造成炼钢杂质来源的有害混入物质”硫、磷、铜、铅、锌等的化合物。
(8)再生黑色金属的质量指标,其成分、纯度、尺寸和重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再生黑色金属成分和尺寸
成分
纯净度
尺寸和重量
1号废钢及废料-1A、1
块状废钢及废料钢丝及
其制品不大于重量的
1%是允许的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
重量的2%
压块尺寸不大于300mm×200mm×150mm(对真空感应炉,标记1A-Bп、1σ-Bп,应不小于30mm×30mm×30mm)。金属厚度应不小于6mm。块重量应不大于30Kg和不小于0.2Kg。铁道车皮内堆集密度应不小于1000Kg/m3
2号废钢及废料2A、2①
块状废钢及废料钢丝及
其制品不大于重量的
1%是允许的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
重量的1%
压块尺寸不大于600mm×350mm×250mm。剔除的钢锭、初轧坯、钢坯、大型轧材,按供需双方协议允许扩大尺寸;金属厚度应不小于8mm。外径不大于150mm和壁厚不小于8mm钢管是允许的。更大直径钢管应沿母线压扁或切开。块重量应不小于2Kg和不小于0.2Kg。铁道车皮内堆集密度应不小于900Kg/m3
3号废钢及废料3A、3②
块状废钢、废料及废钢碎块钢丝及其制品不大于重量的1%是允许的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1.5%
压块尺寸不大于800mm×500mm×500mm。对板卷和型材,经供需双方协议允许扩大尺寸,但不大于1000mm。金属厚度不做规定。外径不大于150mm钢管是允许的。更大直径钢管应沿母线压扁或切开。块重量应不小于1Kg。铁道车皮内堆集密度应不小于700Kg/m3
配料锭-4A、4
配料锭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0.5%
锭的尺寸和重量,按供需双方协议的规定
超出规定尺寸的1号废钢及废料③(供加工制作用)-5A、5
块状废钢、废料及废钢碎块不允许有钢丝及其制品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3%
金属厚度应不小于6mm
超出规定尺寸的2号废钢及废料④(供加工制作用)-6A、6
钢板和型材废钢及废料,轻工业和日常生活废钢、钢丝及其制品,金属结构,钢管。不允许有钢丝绳。
无害混入物总量,以及涂釉、镀锌和生铁废钢铁件应不大于重量的2%,其中,涂镀其他有色金属的废钢不大于0.1%
钢块大尺寸应不大于3500mm×2500mm×1000mm。按供需双方协议允许有更大尺寸的钢块。金属厚度应小于6mm。个别钢块厚度大于6mm是允许的
钢屑压制块-7A、7
钢屑压制块
压块应用钢屑压制,不应与铁屑及有色金属屑混合。无害混入物总量和压块中的油量应不大于重量的3%(热钢屑压制块不大于1%,标记为7A-H、76-H)
尺寸不作规定。压块重量应不小于2Kg,而不大于50Kg。压块密度应不小于4500Kg/m3(对热钢屑制成的压块应不小于5000Kg/m3)。在运输及在需方卸货时,从压块散落的钢屑量应不大于批重的5%
1号料堆-8A、8
洁净的轻质废钢料堆
不允许有钢屑。镀锡、涂釉、镀锌以及涂镀其他有色金属的废钢不允许压合。料批中无害混合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1%
料堆尺寸应不大于2000mm×1000mm×710mm,密度不小于2000Kg/m3或不小于2500Kg/m3(标记为8A-п、8σ-п)。料堆重量应不小于100Kg
2号料堆-9A、9
轻质废料及废钢料堆
允许有不大于重量20%的钢屑,但料堆应是防爆的。料堆中无害混入物总量以及涂釉、镀锌和生铁废钢铁量,应不大于重量的2%。其中,涂镀其他有色金属的废钢不大于0.1%
料堆的尺寸不大于2000mm×1000mm×710mm,密度不小于1800Kg/m3或不小于2500Kg/m3(标记为9A-п、9σ-п)。料堆重量应不小于100Kg
3号料堆-10A
轻质废料及废钢料堆
允许有不大于重量20%的钢屑,但料堆应是防爆的。料堆中无害混入物总量以及涂釉、镀锌和生铁废钢铁量,应不大于重量的2%。其中,涂镀其他有色金属的废钢不大于0.1%
料堆的尺寸不大于2000mm×1000mm×710mm和不小于1200Kg/m3。料堆重量应不小于100Kg
4号料堆-11A
热钢材、钢丝、钢屑和轻质废钢料堆
料堆中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1%
料堆的尺寸不大于2000mm×1000mm×710mm和不小于2500Kg/m3。料堆重量应不小于100Kg
钢丝绳及钢丝-12A、12
盘卷钢丝绳和钢丝,用钢丝沿盘卷周围捆扎不小于5处。钢丝绳在外形尺寸的节处切开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5%
盘卷直径应不大于850mm,长度应不大于500mm。按供需双方协议,盘卷尺寸可扩大。盘重应不小于20Kg。钢绳节直径不小于20mm和长度不大于800mm
1号钢屑-13A
碎钢屑及废料。不允许有块状废料及废钢以及钢丝
无害混入物和油的总量,应不大于重量的3%
钢屑及废料螺旋长度应不大于50mm。螺旋曲长度至100mm是允许的,但数量不得大于2%,更在的螺旋长度应不大于重量的0.5%
2号钢屑-14A、14
细碎无扭结螺旋状钢屑和钢丝以及废料。不允许有块状废料和废钢。
无害混入物和油脂总量,应不大于重量的3%
钢屑及废料螺旋长度,应不大于100mm。允许螺旋曲长度至200mm,但数量不得大于2%,而更大长度,应不大于重量的0.5%
螺旋状钢屑(供加工制作用)-15A、15
螺旋状钢屑。不允许有块状废钢及废料以及钢丝
无害混入物和油的总量,应不大于重量的3%
不规定
1号废铁及废料-16A、16
生铁铸件块(机器零件、铸管等)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2%
铸块最大尺寸,应不大于300mm,重量不大于20Kg或不小于0.5Kg
2号废铁及废料-17A
生铁锭模和下铸底板块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2%
铸块最大尺寸,应不大于300mm,重量不大于40Kg或不小于0.5Kg。根据需方要求,允许更大尺寸和重量
超出规定尺寸的1号废铁及废料(供加工制作用)-18A、18
生铁铸件(机器零件、铸管等)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3%
铸件最大重量应不大于4000Kg。根据需方要求,允许用更大重量的废件
超出规定尺寸的2号废铁及废料(供加工制作用)-19A
生铁锭模和下铸底板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3%
生铁锭模和下铸底板单个最大重量,应不大于20000Kg。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允许用更大重量的金属废件
铁屑压制块-20A
铁屑压制块
压块应用铁屑压成,不应混入钢屑和有色金属屑。压块中无害混入物和油脂总量,应不大于重量的2%
尺寸不规定。压块重量,应不小于2Kg,不大于20Kg,密度应不小于5000Kg/m3。在运输和在用户处卸货时,散落的铁屑量,应不大于批重的5%
铁屑压制块-21A、21
无块状废料和废件的铁屑
无害混入物和油脂总量,应不大于重量的2%
不规定
高炉添加料-22A、22
经受长期温度的或氧化作用在锈的废钢和废铁料;生铁碎屑或颗料;生锈和烧结的钢屑和铁屑;结渣废料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5%按供需双方协议,允许从废渣场选取金属废料,以及废铁无害混入物含量大于量5%
铁块尺寸应不大于250mm×250mm×250mm。钢屑螺旋长度,应不大于100mm。螺旋长度到200mm是允许的,但其数量不大于批中钢屑重量的3%。块重不作规定
超出规定尺寸的高炉添加料(供加工制作用)-23A、23
经受长期温度的或氧化作用生锈的废铁和废料、结渣废料经选取自废渣场的废铁
不允许有有色金属废件及废料
单个废件及废料最大重量,应不大于5000Kg,根据供需双方协议允许有更大重量的废件及废料
渣-24A
在轧钢和锻钢生产和连续铸锭时,产生的铁渣。不允许有切头块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5%
不规定
炉床渣-25A
在加热坑(炉)中和金属焊接时产生的钢渣
无害混入物含量,应不大于重量的5%
不规定
①根据需方要求,废钢和废料中,硫和磷的含量应各不大于0.05%;
②无害混入物含量不大于重量5%的废钢,不应与其他废料及废钢混杂;
③无害混入物含量不大于重量5%的废钢料,不应与其他废料或废钢混合;
④供切割的超出规定尺寸的废钢及废料中,不允许有镀涂有色金属的废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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