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实施办法

铜仁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实施办法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辖区内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铜仁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辖区内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绿色建筑项目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需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要求的绿建指标进行核对,对不符合绿建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

第十八条节能专项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备案,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当符合现行相应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同时必须取得《贵州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在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能使用。凡是使用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建筑项目,节能专项验收不能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竣工备案。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对确定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根据建筑设计文件编制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绿色建筑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和措施,确定可再生能源系统、绿色建筑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可再生能源系统、绿色建筑相应项目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案并实施。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各建设项目节能施工情况在部门网站上发布公示,让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将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采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审核,并作为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

市场价

信息价

询价

第二十三条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可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级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选择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绿色建筑。

第二十五条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实行建筑物产生的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符合相关政策,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报国家住建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铜仁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建材管理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促进铜仁市绿色建筑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5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地热能、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利用;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根据铜仁市浅层地能资源丰富、推广潜力巨大等实际情况,优先发展地(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通过支持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等形式,鼓励并扶持所有新建、改扩建建筑项目按照规定利用地(水)源热泵系统集中供热制冷,加快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新建和改扩建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场候机楼、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采用可再生能源进行集中供热和制冷。鼓励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其它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六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条件提供给国土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要求;对具备条件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而不采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对在我市建筑市场流通的建筑节能企业、技术、材料及产品进行登记本案,并将推广目录在部门网站上适时动态公告。

第八条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省、市政策和标准等信息,为相关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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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需要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系统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不再另设建筑节能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报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设计文本,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规划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适合本地区的通风、采光等自然条件,根据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具备条件利用地(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供暖制冷的建筑工程,凡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必须因地制宜利用。

第十一条在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改造中,鼓励建设单位按照绿色建筑的相应标准和规范委托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在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改造中,设计单位应当通过优化设计,择优选用本办法第七条公示推广目录中的部分或全部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

推广应用经国家和行业认可的各种节水型器具,优化新型墙材结构,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加强同层排水节水、中水回用、污水再生利用、雨水集蓄利用及其它先进技术研究,加大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力度。

第十三条在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改造中,对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为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工程及既有建筑改造工程中,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对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部分或全部新技术、新产品单独进行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绿色建筑达不到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相应项目指标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违反工程建设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未将外墙外保温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地源热泵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得修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查备案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报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经地市推荐后,可直接向国家住建部申请。

近日,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墙改办组织召开《宝鸡市城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2015年—2020年)》专家评审会。会议成立专家评审组并推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智伟担任组长进行评审。

评审会上,长安大学作为规划编制单位详细介绍了规划编制情况和编制内容,宝鸡市发改委、国土局、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处、河道委等部门从规划年限、规划依据、规划布点、政策衔接、项目投资等方面,对《规划》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专家组经过认真评审,一致认为《规划》对宝鸡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发展现状进行了大量数据测试和测算,技术上可信,整体上有较强的前瞻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予以原则通过。

据了解,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综合利用,减少建筑耗能。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委托长安大学编制完成了《规划》,该方案旨在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推动该市节能减排和低碳生态市建设,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开发与应用。

省建筑节能墙改办主任兰新利、宝鸡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第二十七条凡是按照规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可享受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25元/平方米,碧江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还可以按照《铜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铜市住建〔2013〕251号)及《铜仁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铜市住建〔2013〕252号)享受国家财政补助奖励。对于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建设项目,运行电价可参照《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相关政策规定,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

经审核、备案及公示无异议,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给予奖励。国家财政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的项目,达到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补助外,市、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将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证书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九条推进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规模化发展绿色建筑。鼓励城市规划的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充分体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要求,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创建绿色生态城区。

第三十条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其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申报程序应正当合理。对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以不当方式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及奖励的,一经确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撤销其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收回其奖励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颁布实施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陕西省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墙改办组织召开《宝鸡市城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2015年~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专家评审会。会议成立了专家评审组并推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智伟担任组长。

评审会上,长安大学作为规划编制单位详细介绍了规划编制情况和编制内容,宝鸡市发改委、国土局、水利局、水资源管理处、河道委等部门从规划年限、规划依据、规划布点、政策衔接、项目投资等方面对《规划》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专家组经过认真评审,一致认为《规划》对宝鸡市可再生能源应用发展现状开展了大量数据测试和测算,技术上可信,整体上有较强的前瞻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予以通过。

据了解,为了加快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综合利用,减少建筑耗能,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委托长安大学编制完成了《规划》。该方案旨在贯彻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推动该市节能减排和低碳生态市建设,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开发与应用。

自2006年国家启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以来,山东省依托资源禀赋及产业优势,强化措施,积极推进,示范数量、建设规模及补助资金总额均居全国前列,有力推进了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但也存在部分示范市县、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相关示范)建设进度缓慢、应用技术水平不高、补助资金拨付不及时等现象。对此,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示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快实施进度。各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要充分认识可再生能源示范的重要意义,列入示范的市、县承担着为国家和省探索推广模式、积累工作经验、发挥样板效应的责任,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抓好示范工作的使命感与紧迫感。要加快实施进度,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所有相关示范应在获批后的两年内完成示范任务。截至目前,未按时完成、未经省级验收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对所有示范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进行排查梳理,10月30日前向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山东省财政厅上报书面说明。要强化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项目建设,确保2016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示范任务。

《通知》强调,要及时进行项目验收评估。示范项目在可再生能源部分实施完毕后,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规定的要求,委托省级及以上的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全部应用项目的实施量及应用效果进行形式检查并出具形式检查报告。符合条件的项目应进行现场检测,并出具性能检测报告和能效评估报告,依据测评结果,可参照《关于加快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9〕116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专家对项目的质量情况、能效水平进行验收评估。

为加强项目管理、确保示范质量,《通知》要求各示范市(县)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严格执行实施方案。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时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示范,不得随意更改。个别示范项目确需调整的,需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调整后的示范方案应保证示范任务量不减少、技术先进性不降低。二是提升示范技术水平。对应用可再生能源并综合利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保技术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项目,应优先列入示范任务,统筹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与绿色建筑发展。要严格落实12层及以下居住建筑和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并与建筑进行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要求。鼓励和支持高层建筑太阳能光热系统、太阳能中高温、太阳能与热泵复合系统供暖制冷等技术应用。三是强化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示范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示范项目要进行可再生能源应用施工图专项审查、专项验收,加强对示范项目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过程管理。示范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执行山东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与安装。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实施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确保工程质量和能效水平。四是及时报请省级验收。示范市(县)、集中连片区、省级推广市(县、镇)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以地方政府的名义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科研及产业化项目单位完成示范任务后,要尽快向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转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资金监管,发挥资金效益。首先,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立足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财政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资本金注入、设立种子基金、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方式,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其次,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要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示范项目工程进度,及时分批复核拨付补助资金,推进示范项目建设进度。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完毕后,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三是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各相关示范责任单位要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管,规范拨付程序,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中央财政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专项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的必需支出,严禁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期,山东省将组成联合督察组,对进展缓慢的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逾期不能完成示范任务、不能做出正当说明的取消示范资格,会同财政部门追回补助资金,并在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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