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条直接埋在地下的电缆线,-般应使用铠装电缆线。只有在修理电缆线时,才允许使用短段无铠装电缆线,但必须外加机械保护。
在选择直埋电缆线线路时,应注意直埋电缆线的周围泥土,不应含有腐蚀电缆线金属包皮的物质(如烈性的酸碱溶液、石灰、炉渣、腐殖物质及有机物渣滓等);还应注意虫害及严重阳极区。
第14条电缆线埋置深度,电缆线之间的净距,与其他管线间接近和交叉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对地面和建筑物的最小净距:
(1)直埋电缆线的埋置深度(由地面至电缆线外皮)0.7m;
(2)电缆线外皮至地下建筑物的基础0.6m(或按当地城市建设局的规定,但最小不得小于0.3m)。
上列第(1)项,如电缆线穿越农田时,为了防止被农业机械挖伤,可考虑适当加深。
2.电缆线相互水平接近时的最小净距:
(1)控制电缆线不作规定;
(2)电力电缆线相互间,或与控制电缆线间10kV及以下0.1m,10kV以上0.25m;
(3)不同部门使用的电缆线(包括通信电缆线)相互间0.5m。.上列第(3)项,如电缆线用隔板隔开时可降低为0.1m,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
3.电缆线相互交叉时的最小净距0.5m。
电缆线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如用隔板隔开时上述距离可降低为0.25m,穿入管中时不作规定。
4.电缆线与地下管道间接近和交叉的最小净距:
(1)电缆线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接近时的净距2m;
(2)电缆线与热力管道(包括石油管道)交叉时的净距0.5m;
(3)电缆线与其他管道接近或交叉时的净距0.5m。
上列第(1)、(2)两项要求的热力管,视现场情况而采取必要措施,使埋置电缆线地点的土壤的温升在任何时间内不超过10C;上列第(3)项如有保护措施时,则净距不作规定。禁止将电缆线平行敷设在管道的上面或下面。
第15条电缆线与树木主干的距离,一般不宜小于0.7m。如城市绿化个别地区达不到上述距离时,可采取措施,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16条电缆线与城市街道、公路或铁路交叉时,应敷设于管中或隧道内。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线外径的1.5倍,且不得小于100mm。管顶距路轨底或公路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1m,距排水沟底不应小于0.5m,距城市街道路面的深度不应小于0.7m;管长除跨越公路或轨道宽度外,一.般应在二端各伸出2m,在城市街道,管长应伸出车道路面。当电缆线和直流电气化铁路交叉时,应有适当的防蚀措施。
第17条电缆线沿铁路敷设时,最小允许接近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和普通铁路路轨3m;
2.电缆线和直流电气化铁路路轨不作规定,但应采取适当防蚀措施(见第四章)。
第18条电缆线铅包对大地电位差不宜大于正1V。并应不大于当地地下管线预防电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19条从铠装电缆线铅包流入土壤内的杂散电流密度,不应大于1.5μA/cm。
第20条电缆线直埋敷设时,电缆线沟底必须具有良好的土层,不应有石块或其他硬质杂物,否则应铺以100mm厚的软土或砂层。电缆线敷设好后,上面应铺以100mm厚的软土和砂层,然后盖以混凝土保护板,覆盖宽度应超出电缆线直径两侧各50mm。但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允许用砖代替混凝土保护板。
第21条直埋电缆线自土沟引进隧道、人井及建筑物时,应穿在管中,并在管口加以堵塞,以防漏水。
第22条电缆线从地下或电缆线沟引出地面时,地面上2m的一段应用金属管或罩加以保护,其根部应伸入地面下0.1m。在发电厂、变电所内的铠装电缆线,如无机械损伤的可能,可不加保护;但对无铠装电缆线,则应加以保护。
第23条地下并列敷设的电缆线,其中间接头盒位置须相互错开,其净距不应小于0.5米。
第24条电缆线中间接头盒外面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盒。塑料电缆线中间接头例外。
第25条敷设在郊区及空旷地带的电缆线线路,应竖立电缆线位置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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