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用材比例可分为以下三类:----全红木家具;----红木家具;----主要部件红木家具。
.按主要用材名称可分为以下八类:----紫檀木家具;----花梨木家具;----黑酸枝木家具;----香枝木家具;----红酸枝木家具;----乌木家具;----条纹乌木家具;----鸡翅木家具。
.按产品用途分类----餐桌餐椅;----木沙发;----床、矮柜;----写字桌等等。
.产品名称标识----产品名称组成:用材比例+木材名称+产品用途例:全部用紫檀木制作的木沙发:全紫檀木木沙发或全红木木沙发(紫檀木)例: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花梨木制作的木沙发:紫檀木木沙发(辅料:花梨木)或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花梨木)例:主要部件用紫檀木,其它木制零部件用古夷苏木制作的木沙发:主要部件紫檀木木沙发(辅料:古夷苏木)或主要部件红木木沙发(主料:紫檀木;辅料:古夷苏木)每件(套)产品出厂时应随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应包括生产厂标志、主要用材样板和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质量保证书)。
.生产厂标志----产品上应有持久性的中文标识的厂名、厂址。
.主要用材样板----有和产品主要用材材质一致的样板。
样板木料尺寸应不小于mm*mm*mm(长*宽*厚)。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有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的说明,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条规定)及规格型号;——产品主料和辅料的木材树种名称、产地和使用部位;——涂层漆料名称及耐磨转数;——产品出厂木材含水率及适用的环境要求;——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见附录B);——质量等级及产品标准编号;——日常保养方法及使用、搬运有关注意事项;——有关质量保证事项。
红木家具销售标签应包括以下项目和内容:——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格型号;——产地(指产品的最终制作地、加工地或组装地);——生产厂厂名;——主料(主要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辅料(其余部件用木材树种名称和原产地);——漆质(涂层漆料名称);——质量等级(注明合格品、一等品或优等品)及产品标准编号;——配套件数(成套家具所包含的件数);——计价单位(“件”或者“套”);——销售价格。
销售票据应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格型号;——销售者和生产者名称;——销售日期;——质量等级;——数量;——单价;——金额。
红木家具可采用木工雕刻机雕刻浮雕、平面雕刻、还可进行镂空等。
采用雕刻机雕刻,比人工雕刻效率得到显著的提高,精度也更加的精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