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版社应当停止侵权,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本案中,当事人根据甲出版社的侵权稿件内容字数元/千字计算稿费标准理应得到支持,但对千字的稿费标准(每千字元)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赔偿可以按著作权人合理预期收入的~倍计算,但如果当事人能证明任何出版社出版自己的作品都按元/千字的话,则法院应以元/千字为基础乘以适当的倍数来确定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
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六条基本稿酬标准:(一)原创作品:每千字~元(二)演绎作品:()改编:每千字~元()汇编:每千字~元()翻译:每千字~元注释:注释部分参照原创作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原创作品基本稿酬标准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未经许可发表;、未经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剽窃他人作品;、未经许可,展览、摄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未经许可,出租电影类作品;、未经许可,录制、从现场直播或公开传送表演者的表演;、未经许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物的版式和装帧设计;、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播放、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表演者表演的音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表演;、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制作的音像制品;、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或者相关权利人在其作品、制品上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未经许可,故意删除可改变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留在作品、制品上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
、双方自行调解为了能够尽快解决这个纠纷,著作权的所有权利被侵犯的,可以找侵权人先调解,要求对方停止继续使用著作权作品,并赔偿著作权作品的损失额。
如果有导致名誉受损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各种合法方式恢复名誉。
、到法院起诉如果一开始擅自使用著作权作品的侵权人就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功,著作权利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
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地是,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当然,要是对诉讼有困难的,建议可以找个专业律师代理诉讼。
一是民事责任《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年月日通过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规定:“一、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二、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第一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有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行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决定的规定处罚。
四、查获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和属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材料、工具、设备或者其他财物,一律予以没收。
五、犯本决定规定之罪,造成被侵权人损失的,除依照本决定追究刑事责任外,并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判处赔偿损失。
、过错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的一般规定及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过错是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一项原则。
、损害原则: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无损害后果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由于侵权行为总是与损害后果相联系,因此一些学者将侵权行为称为侵权损害。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民事权利保护领域已得到比较广泛的运用。
对此,有学者认为,它可以补救具体民法法规的不敷使用,在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可直接根据公平观念作出裁断,确定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派。
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可以分别进行转让。
例如,将出版权转让给出版社,将表演权转让给表演团体,将录制权转让给音像公司,将播放权转让给广播电台,等等。
即使是单独一种财产权,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人。
例如,转让人将翻译权中的法文版翻译权转让给甲出版社,将英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乙出版社,将德文版翻译权转让给丙出版社,等等。
著作权财产权、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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