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取金属材料铅,大批量采购废旧铅酸蓄电池,安排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开展拆卸和生产加工熔炼,炼铅有机废气废料废渣任意直接排放,导致自然环境严重的破坏。前不久,江苏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孙某等7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诉。
10月气温,秋色宜人,这个时候的乡村应该是一片秋忙景象,然而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某镇的一养殖场内,却经常出现盛满废铅酸蓄电池的卡车一进一出,紧接着,电锤响声起,呛鼻异味分散,滚滚而来不环保的黑烟从锅炉烟囱中喷出,与在这里的乡村场景、秋忙景象背道而驰。
2019年10月,孙某、欧某、郑某、唐某、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许可证办理、无一切空气污染物正确处理配套设施的具体情况下,经商讨相互注资,在海州区某镇郑某场地的养殖场内合作经营开了1家“小工厂”,借助废铅酸蓄电池完美重现铅锭。工厂建成后,孙某负责联络商家回收废铅酸蓄电池。在打算炼铅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的环节中,孙某进入了1个完美重现铅的微信聊天群,在这个微信群聊,卖铅酸蓄电池的,卖电炉的,收铅的,可以说有关烧铅需用的物品一应俱全。
2019年10月,孙某通过电话联系到了在微信群聊找到的韩某,表示希望韩某帮助其收集废铅酸蓄电池,愿出高价回收。韩某在没有仔细核对孙某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企业委托手续和回收用途的具体情况下,答应向孙某出售废旧回收酸电池。他和同事刘某共分七次向孙某出售了220余吨废旧回收铅酸蓄电池,每吨售价九千多元。
孙某等人将电池拆卸后卖掉壳子,后将电池极板等拆卸物拖运至养殖场院内的自建厂房,雇佣刘某等人开展火法熔炼铅锭,后将铅锭出售违反规定获利。
经查,孙某等人在海州区某镇养殖场内自建厂房开展火法熔炼铅锭,熔炼项目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及环境保护等不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项目生产过程未按照要求采取针对性的污染防治措施。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废水直接排放,原料及固废暂存等环节中产生的空气污染物会在一定范围内对大气、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产生破坏,一定范围内导致持久性重金属铅破坏。经检测,案发地附近多处土壤铅含量均超标。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孙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