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高校的附属医院一方面要承担临床医疗任务,另一方面要承担大量的教学、科研任务,现在医院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高校的附属医院在资金支持和来源方面不具有优势。因此,如何用好国家的科教免税政策,降低医学教学、科研成本,对高校的附属医院的良性循环是很必要的。但由于对现行的海关法及有关政策理解不准不透,一些单位对可以申办科教仪器设备进口免税的没有申报或没有办下来,而有些办了科教免税的由于不符合有关程序及要求,其使用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相关政策、法规要点根据海关法第五十七条**款的规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该条的第二款同时规定依照**款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的货物,只能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未经海关核准并补缴关税,不得移作他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有关问题的解释”则对“移作他用”进一步明确为: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进口税费将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减税或者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用于非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改变特定用途的行为。
国家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有关教学、科研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教学科研用品制定了相应优惠的海关税收政策,国务院1997年批准了“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执行。
在“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中要求: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和医科院校相关的为“化学、生物和医疗实验用材料(第8款)”、“科学研1964-),男,硕士,副处长,主要从事设备与实验室管理研究。Tei实验室研究与探索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改建、扩建已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而单独进口的,且金额不超过整机价格的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仍可享受免税待遇。
国家规定的对20种品目的进口货物不予免税,对医科院校进口的呼吸机、监护仪、心脏起搏器、牙科椅等治疗仪器不予免税。
对科教用品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海关执行5年的使用监管期,监管期内严格检查监督其使用管理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政策要点分析及实操根据“科学研究与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高校和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属于“海关法”第五十七条**款规定的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其中:物用于经营,一般来说以高校为主体来申请免税是没有问题的,由于多数高校的附属医院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且有部分经营营利性质,所以以附属医院名义将申请不到海关的进口免税;对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我个人理解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大量进口同一产品就可以了:“直接用于科学研究或者教学”
可以理解为要有教学或科研任务,所以申请免税时应标列具体的科研课题、项目或教学任务,一般应以教学或科研单位为*终使用单位:“化学、生物和医疗实验用材料(第8款)”、“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用的医疗仪器及其附件(第10款)*指明了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实验用材料和医疗仪器及其附件是可以申附属医院,否则,监管期内随时可被检查出来,从而有可能被海关认定为”移作他用“,若被认定为”移作他用“且金额大于5万元,有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存在的问题及讨论我国高校的附属医院与学校的教学、科研是密不可分,它与其他的独立的医院不同,一方面要承担临床医疗任务,另一方面,附属医院又要承担大量的教学、科研任务,由于现在医院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高校的附属医院实行独立的成本核算,其必然要考虑其成本、支出、收入等经营性问题,以实现医院财务的良性循环。附属医院在资金支持和来源方面不足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利用国家的科教免税政策,以降低医学教学、科研成本,但国家政策又限定了附属医院直接进口免税物资。因此,一些学校及其附属医院在此项工作中存在概念模糊及操作不当的问题。
(1)高校与其附属医院的关系。高校与附属医院都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独立法人,分别拥有各自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虽然高校与附属医院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着教学、科研任务,但是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行政隶属关系并不影响双方的民事主体的法人独立资格。因此,高校与附属医院从法律关系上讲,双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单位。
(2)违规与违法的界定。有人认为附属医院以高校的名义进口临床医疗设备或在海关监管期内将进口医疗仪器设备从高校调拨至附属医院的行为属于违规但不违法。我们认为,该说法并不规范。违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违法是指违反现行法的规定从而侵犯了法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这里的“法”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等;狭义违法是指违反法律从而侵犯受国家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这里的“法”一般理解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订和颁布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海关法、行政处罚法请办理免税的,医科院校的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研究中心的科教进口免税申请多数以次作为依据。
关于“五年监管期”问题,监管期是海关为防止免税对象改变免税物资的用途、地点、所属权等的一项措施,实际上只要是免税物资,海关对其始终都有检查、管理的权限,在监管期内,海关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随时对进口单位的免税货物进行现场检查。对科教用品关税减免优惠的进口货物,海关执行五年的使用监管期,监管期内严格检查监督其使用管理情况。因此,附属医院通过以高校为免税主体申办的免税物资必须等。我们不能把“违法”狭义地理解为违反刑事法律。
所以,从广义违法的定义解释,违反了“海关法”及相关法规、甚至海关内部的办事指南、工作守则等的违规行为均属于违法;若从狭义违法的定义解释,违反某些海关内部规定的违规行为并不一定触犯刑法,如果该等违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则由检察机关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决定是否需要提起公诉。
(3)放置地点与使用权属。根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作为国家承认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高校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主要用于教学科研,且其产权应在学校,不能调拨到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直接用于科学贾延江,等:仪器设备进口免税工作的探讨研究或教学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享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资格。因此,以高校名义进口的医疗仪器设备所有权属于高校,高校有权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该等医疗仪器设备。根据〈关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免税的科教用品只限于本单位直接用于教学与科研,不得擅自移作他用,违反规定的将按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我们认为,如果高校将以自己名义进口的医疗仪器设备放置并供附属医院使用,从法律角度分析,由于高校与附属医院是两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若进口的医疗仪器设备归附属医院使用,可能违反了“只限于本单位直接用于教学与科研”的规定,从而有可能被海关认定为“移作他用”。但高校医学生及老师的教学、科研有很多需在医院进行,实际上很多医院也是挂几块牌子,有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研究中心、教研室等,大学的教研是延伸到医院里面去的,所以我认为,只要在向海关申请免税时注明所放置的准确地点,并且其经费和固定资产皆为大学所有,相关工作是可以操作的,地点可以是医院的教研室或中心,使用权归教研人员,资产属大学所有。
(4)关于调拨问题。有同志认为高校在海关监管期内可以将医疗仪器设备通过调拨方式转移至附属医院。此处“调拨”是指高校将进口免税医疗仪器设备调拨至附属医院,高校终结或保留医疗仪器设备的财务、设备帐,由附属医院为医疗仪器设备设立新财务、设备帐。我们认为,该“调拨”可能被海关认定为在海关监管期内医疗仪器设备的权属发生变更,即医疗仪器设备的所有权由高校变更至附属医院名下。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适用第十一条第(四)项有关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免税货物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在监管期内不得擅自转让、销售、出租、抵押、移作他用,若需变更,需经海关批准,按其使用年限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若违反该禁止性规定,根据为,高校将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法律风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根据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走私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海关或国家其他有权机关在监管期限内稽查出高校存在免税申请及监管货物的问题并认定为走私行为,海关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高校进行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并处罚款等的行政处罚,高校将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税款,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达到五万元以上,将违反《刑法》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5结语高校进口免税工作是极其严肃认真的工作,一方面我们要积极利用国家为了促进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的发展的免税政策,降低高校的办学成本。另一方面,该项工作政策性极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犯法,要细致深入地研究其政策法规。由于高校附属医院存在着教学、科研、医疗三位一体的情况,其营利及非营利成分难以明确界定,医院作为经营实体也必须进行设备折旧和成本核算,相关问题也是多数附属医院共同面临的问题。欢迎感兴趣者共同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