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天津市商委发布《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回顾2018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节点建设项目申报指南》,准则以建设反向供应链节点为重点,基本恢复天津市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实现变革升级,天津市反向物流系统基本框架准则重点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筛选加工中心的建设项目,支持退役用电力包回收加工利用项目,支持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支持购买设备、地点改造产生的费用。各项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投资最少500万元,不包括土地购买费用。
各有关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宅城乡建设部、供托合作总部六委发布了《关于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的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商委《天津市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关于推进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现就推进我市再生资源的回收体系节点建设专业资金支持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逆向供应链节点建设为重点,历时三年,基本恢复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实现转型升级,完成天津市逆向物流系统基本框架建设。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一是重点支持再生资源的回收分选加工中心建设项目二是支持退役用电池的回收加工利用项目三是支持废旧商品交易市场的建设。支持购买设备、地点改造产生的费用。
(二)支持标准。各项补助资金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项目投资最少500万元,不包括土地购买费用。
三、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机关在市内注册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产权明确,独立计算,依法经营。
(二)申报项目的建设周期和实际费用发生期间为2017年7月1日至回顾2019年6月30日。
(三)申报项目符合本通知的支持内容和标准。
四、项目申报机构申报资料
(1)项目申报机关应原封不动地编制《回顾2018年度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节点建设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一),包括(表1)项目预报报告、(表2)项目基本情况、(表3)项目投资情况、(表4)项目审查情况。
(二)项目申报机关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两年征收记录、自筹资金能力证明、项目建设实施场所证明、项目可行性分析;
(三)其他机构账户存款(表5)(附件二)。
(四)项目投资明细表(表6)(附件三)(验收时提供)。
(五)项目投资决算审计报告书(检验时提供)。
五、申报手续
组织申报。项目部门将于回顾2018年1月31日前向所属地区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各商务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合作初审项目资料,2月底前将初审报市商务委员会,市商务委员会在天津商务网上公布项目申请情况。
(二)项目的探讨。市商委与市财政局合作,探讨项目初审报告和项目资料。市商委根据讨论结果编制项目库。
(三)专家审查。市商委与市财政局合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专家。
(四)项目检查。市商委与市财政局合作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检查。
(五)资金分配。市商委根据资金预算、项目审查和检验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在天津商务网络公布。
(六)资金的支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文件,市财政局按规定支付资金。
六、监督检查
市商委与市财政局合作监督检查项目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特别资金绩效评价。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市商委分销联系电话:58665971传真:58665839邮箱:tj58665833@126.com
市财政局建立的两处联系电话:23391879
环保标准的变化一直令人关注,十三五天后,环保标准的发布速度明显加快,最近,环保部连续发布了三项公告,发布了28项环境监测标准。有很多人长期期待的标准。
关于发表《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等5个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现在批准并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等5个标准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所示
一、《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回顾2017)
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修订书
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回顾2017)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回顾2017)
五、《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905-回顾2017)。
以上标准自回顾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阅。
从实施以上标准之日起,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7月12日许可公布的《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被废除。
在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9日
c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7年12月29日公布
关于发表《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等十个国家环境保护基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现在批准并发布《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等十项标准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所示
一、《水质六价铬的测定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HJ908-回顾2017)
二、《水质多溴二苯醚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909-回顾2017)
三、《环境空气气态汞的测定金膜富集/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10-回顾2017)
四、《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回顾2017)
五、《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回顾2017)
六、《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HJ545-回顾2017)
七、《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HJ547-回顾2017)
八、《土壤和沉积物有机物的提取超声波萃取法》(HJ911-回顾2017)
九、《固体废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912-回顾2017)
十、《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173-回顾2017)。
以上标准自回顾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阅。
自实施以上标准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1999年8月18日批准公布的《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T38-1999)、2005年3月24日批准公布的《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HJ/T173-2005)、2005年11月9日批准公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即环境保护部于2009年12月30日批准公布的《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总磷的测定喹钼柠酮容量法(暂行)》(HJ545-2009)和《固定污染源废气氯气的测定碘量法(暂行)》(HJ547-2009)将被废除。
在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9日
c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7年12月29日公布
关于发表《水质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等13个国家环境保护基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现将《水质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等13项标准作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批准并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所示
一、《水质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914-回顾2017)
二、《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915-回顾2017)
三、《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HJ916-回顾2017)
四、《固定污染源废气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17-回顾2017)
五、《环境振动监测技术规范》(HJ918-回顾2017)
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HJ919-回顾2017)
七、《环境空气无机有害气体的应急监测便携式傅里叶红外仪法》(HJ920-回顾2017)
八、《土壤和沉积物有机氯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921-回顾2017)
九、《土壤和沉积物多氯联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922-回顾2017)
十、《土壤和沉积物总汞的测定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923-回顾2017)
11、《COD光度法快速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4-回顾2017)
十二、《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5-回顾2017)
十三、《汞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26-回顾2017)。
以上标准自回顾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阅。
在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28日
cc: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主编。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7年12月29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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