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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的恰恰是行政处罚的

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到违法建设以前的状态,虽然成都办公楼拆除从外在形式上体现该行政行为的“手段性”,但实质上则实现了对违法行为者“惩处”目的。拆除违法建筑指向价值较大的不动产,要求相对人自行消灭不动产的义务,体现了对违反相关法律的非法行为的严厉制裁,追求的恰恰是行政处罚的“惩处性”而非行政强制的“手段性”,只不过凭借强制执行为后盾。从处理后果上,成都办公楼拆除决定的做出,使相对人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因此是对相对人科以的一种行政法上的不利益,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特征*。在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立法中,虽然对违法建筑直接规定为“强制拆除”,体现行政强制性,但这并非确立“违法建筑拆除决定”是行政强制行为,恰恰说明成都办公楼拆除借强制手段达到处罚目的,作为一种处罚方式被纳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中。法规与地方立法可依据法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但无权立法集中行政强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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