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律基础
法律建设是应急体系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开展各项应急活动的依据,与应急有关的法规可分为四个层次:有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有政府颁布的规章等;包括预案在内的以政府令形式颁布的政策法令、规定等;与应急救援活动直接有关的标准或管理办法等。
4.保障系统
应急保障系统包括信息与通讯系统,物质与装备保障、人力资源保障和应急财务保障。信息与通讯系统要求构筑集中管理的信息通讯平台,应急信息通讯系统要保证所有预警、报警、警报、报告、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准确等;人力资源保障包括专业队伍加强和志愿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应急财务保障应建立专项应急科目,如应急基金等,以保障应急管理运行和应急反应中各项活动的开支。
(二)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响应机制
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相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和应急结束等几个过程。
1.接警与相应级别确定
接到事故报警后,按照工作程序,对警情做出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的响应级别。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响应关闭。
2.应急启动
应急响应级别确定后,按所确定的响应级别启动应急程序,如通知应急中心有关人员到位、开通信息与通讯网络、通知调配救援所需的应急资源、成立现场指挥部等。
3.救援行动
有关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后,迅速开展事故侦测、警戒、疏散、人员救助、工程抢险等有关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为救援决策提供建议和技术支持。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向应急中心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应急恢复
救援行动结束后,进入临时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离、警戒解除、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等。
5.应急结束
执行应急关闭程序,由事故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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