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明确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查、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个人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要求从I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安全生产法》还指出,任何单位或个
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4)《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在“法律责任”一款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末对采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施工单位的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法》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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