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工程采用毫秒微差爆破,总药量大于160t,水中冲击波安全允许距离如按表4.15中“Q>1000kg”项目确定:水中人员安全距离为8735m;施工船舶安全距离为1365m;
客船安全距离为1500m。
本工程由于不具备合适的90m水深实测和试验条件,只能根据上述参考值并考虑一定安全裕度确定爆破时水域安全防护范围:水中人员为大坝坝前库区上游10km范围的江段水域;水中船舶为大坝坝前库区上游3km范围的江段水域。考虑爆破涌浪效应,对于水面船只,应在远岸水域抛锚停泊。
(2)陆域安全防护范围。陆域安全防护范围主要根据空气冲击波(噪音)、涌浪、飞石、炮烟、粉尘等因素确定。
从安全角度出发,综合其他爆破有害效应的防护,本工程陆域安全防护范围暂定为距爆区500m范围,警戒范围为距爆区1000m。
图4.9三峡工程三期上游RCC围堰拆除爆破安全防护及安全警戒范围示意图
注:1.水中人员的安全防护范围为坝前库区上游10km范围内的江段水域;水中船舶的安全防护范围为坝前库区上游3km范围内的江段水域;坝前闸区上游10km范围内的江段库岸高程145m以下为涌浪警戒范围。
2.陆域上距爆区500m范围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距爆区1000m范围内设警戒。
另外根据模型试验成果,并考虑安全保证,如爆破实施时,库水位为135m,则涌浪防护高程暂定为145m,即爆区上游10km以内陆域高程145m以下仍为警戒范围。
三峡工程三期上游RCC围堰拆除爆破安全防护及安全警戒范围见图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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