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是目前建筑施工现场应用最为普遍和广泛的特种机械设备,而塔式起重机因其制造、租赁、安装、使用各个环节涉及的单位众多,管理要素牵涉资料审核、关键部位、环节的重点控制、日常使用过程的动态监控等各个环节,管理控制难度大,且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负面影响很大。为此,如何使对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能够做到制度化、规范化,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总结。

一、加强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并运用到安全监理工作中

要做好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理工作,监理人员首先应该掌握现阶段建筑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主要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建办市[2006]82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塔式起重机》(GB/T5031)等。只有全面掌握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程,才能更好的履行监理程序,才能在监理工作中做到有理有据。

二、认真履行监理的“审核”职责

“审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核塔式起重机进场安装前的相应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2)产品合格证;

(3)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4)备案证明资料–此备案证明资料由塔式起重机所有权单位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5)准用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站出具的本起重设备的准用证;

(6)施工单位与出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此租赁合同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7)出租单位营业执照;

(8)出租单位的行业确认证书。

2.审核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环节的相应资料:

(1)施工单位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合同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2)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机械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为无效证件;

(5)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站认可的安装告知书;

(6)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此专项方案应由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经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7)审核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安装单位出具自检报告书–自检报告书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A;

(9)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书;

(10)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记录–验收由施工单位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记录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B;

(11)使用备案证–登记标志应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3.审核使用环节的相应资料:

(1)施工单位制定的塔式起重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为无效证件;

(4)月检及周期性检查报告–检查报告格式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周期性检查是指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由施工单位组织的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的一次全面检查。

三、做好对以下重点环节的监控

1.首先应对塔式起重机进行甄别,判定其是否为合格产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塔式起重机严禁使用: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根据《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QT60/80塔机、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及自行安装的固定式塔式起重机为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产品。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经评估不合格的产品—–根据《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公告》630KN.m以下(不含630KN)的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为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使用年限为15年;根据经验数据,塔式起重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即进入事故多发期,要求在进场前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认其是否为合格产品。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产品;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产品。安全技术档案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使用说明书、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证明等原始资料;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历史安装资料等。

2.对安装、拆卸环节的控制要点:

1)安装前对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的检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应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载。

①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其地基承载力是否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②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

③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④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等;

⑤基础的排水设施。

(2)检查安装、拆卸单位对安装、拆卸人员的技术交底是否落实,检查情况应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3)安装、拆卸作业过程的控制要点:

①进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防滑鞋、安全带等防护用品;

②安装、拆卸作业期间,应设警戒区,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区域内;

③雨雪、浓雾天气严禁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④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

⑤安装作业应连续进行,当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⑥电气设备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程》JGJ46的要求。

(4)附着装置安装环节的控制要点:

①附着装置的构件和预埋件——应由原制造厂家制造,禁止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②附着装置的安装单位—–必须是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实施,不得由不具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由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顶升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将此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③附着装置的设计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3的规定。

(5)顶升环节的控制要点:

①建筑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必须由施工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安装单位实施,不得由不具安装资质的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安装作业,目前在实施过程中由出租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进行顶升作业的现象比较普遍,应将此作为重点予以控制。

②顶升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3.4的规定。

3.使用环节的控制要点:

(1)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严禁无证人员上岗作业—–这是目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造成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使用过程中,监理人员要将此作为控制重点,日常随时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将此项工作做到日常化,制度化,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2)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在作业前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监理人员要检查安全交底是否适时进行,交底内容是否全面,交底人、接受交底人是否履行了签字手续,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3)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交接班制度的落实—–应检查交接班记录,并在监理日志中予以记录。

(4)月检及周期性检查制度的落实。月检及周期性检查的实施,普遍存在检查不落实或走过场。重点控制实施月检的单位、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检查内容是否全面,检查报告各方签字盖章手续是否齐全。月检记录及周期检查记录应符合《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附录C格式。

四、其他强制性性条文规定

1.当多台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作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任意两台塔式起重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位塔式起重机的起重臂端部与另一台塔式起重机的塔身之间的距离最小不得小于2m;

(2)高位塔式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或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式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2.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3.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4.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件连接螺栓。

5.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器代替操纵机构。

五、目前监理在塔式起重机安全控制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1.在执行审核程序过程中的存在问题|

(1)建筑起重设备与提供的证件不符,如甲生产厂制造,乙厂的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甲单位的安装资质,乙单位编制的方案等。

(2)报审的资料不全。往往缺的最多的是安全技术档案。特别要强调的就是出租单位的资质及行业确认书。

(3)报审资料的失效,如资质证书、人员上岗证等。

(4)只重视审核主体资料,忽视了附着装置、连接件等资料的审查。

2.安装、拆卸环节存在的问题

(1)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

(2)安装单位的安装、拆卸工作的实施与具体制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脱节;

(3)不是有组织的进行安装或拆卸,管理人员和安全员不到场;

(4)只重视主体安装、拆卸作业的控制,而忽视附着装置、顶升作业的控制;

(5)拆装人员不带安全帽或高空作业时不系安全带等现象时有发生;

(6)安装、拆卸作业区域内无维护措施、无警示牌、无人在地面监护等;

(7)安装完后无自检记录,也无特种设备检测中新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擅自使用。

这些违规作业增加了作业时的安全风险,也增大了安全监理的风险,是坚决应该杜绝的。

3.使用过程存在的问题:

(1)司机、指挥、司索工无证上岗;

(2)多班作业的不执行交接班制度,无交接班记录;

(3)周期检查制度不落实或者检查走过场。

以上问题,监理人员应注意落实。

加大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力度及对拒不整改问题或单位的制裁力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实现项目安全生产,是我们开展一切安全监理工作的目的,也是根治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作为监理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

项目监理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并要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情况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通过建设单位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监理工作切忌流于形式,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定要采取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和落实,体现监理工作成效,实现项目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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