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程建设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1企业工程建设高处作业管理规定

芳辰丽阳工程建设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芳辰丽阳工程建设高处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确保高处施工作业安全,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防止高处作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第70号令)、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总理令)、《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和《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结合芳辰丽阳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芳辰丽阳工程建设期间从事高处作业的工程项目、施工作业、技术服务和劳务活动的承包商及人员。工程项目是指所有纳入芳辰丽阳工程建设的项目。

3职责

高处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3.1芳辰丽阳项目部HSE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芳辰丽阳工程建设高处作业安全规定,并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监督、考核。

3.2芳辰丽阳工程管理人员负责芳辰丽阳工程建设高处作业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审核和落实。

3.3项目部各有关管理人员负责芳辰丽阳工程建设高处作业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验证。

3.4各监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高处作业许可证会签,并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验收。

3.5工程建设高处作业施工单位负责做好作业人员体检、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取证工作;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订相应的作业施工方案、作业程序及安全技术措施;配备各类高处作业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

现场确认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填写、审核、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并做好检查和监护工作。

3.6高处作业许可证涉及相关人员职责

3.6.1填写人职责

a)检查施工作业现场,根据作业高度确定高处作业级别;

b)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作业人员充分了解作业现场安全、环境状况;

c)会同相关人员制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认后填写高处作业许可证,报负责人审批;

d)对作业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负责。

3.6.2确认人职责

a)根据要求落实、确认相关安全措施;

b)对所确认的安全措施落实的可靠性直接负责。

3.6.3审核人职责

a)充分了解作业现场安全、环境状况,制定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b)对确认的安全措施落实的可靠性负责。

3.6.4审批人职责

a)深入现场参与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

b)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正确性负责。

3.6.5监护人职责

a)根据高处作业许可证逐项检查落实,确认无疑后允许作业;

b)检查现场脚手架、防护隔离设施、施工人员个人防护等使用状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停止作业并通知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

3.6.6会签人职责

a)了解本辖区内高处作业基本情况,确认作业的必要性;

b)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

4.1高处作业定义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进行15米(含15米)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乙烯工程建设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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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证”。

4.2高处作业的分级(四级)

a)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含2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b)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含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c)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15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d)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含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一般规定

4.3.1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4.3.2.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一般为每年一次。从事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应进行身体检查。

4.3.1.2凡酒后、年老体弱、疲劳过度、女工怀孕、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高度近视及患有其他不适合高处作业病症人员,均不得登高作业。

4.3.1.3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

4.3.1.4作业人员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4.3.2作业基本安全措施

4.3.2.1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4.3.2.2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3.2.3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索具(钢丝绳、麻绳、化学纤维绳)、吊架、吊篮、平台、靠梯、跳板、安全带、栏杆、安全网等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专业规范要求。使用单位应制订此类器材的管理规定,按技术标准定期进行检验鉴定,并造册登记。使用前必须再次检查确认。

4.3.2.4高处作业人员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穿轻便衣着,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4.3.2.5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

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4

4.3.2.6高处作业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牢固的构件上,挂设点必须安全、可靠,不得系挂在有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距不足可短系使用。

4.3.2.7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作业现场无高点可挂时,应在施工方案中事先考虑安全措施,如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钢丝绳、安全栏杆等。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作业者站立在吊篮、吊架内高处作业时,仍必须系挂安全带,且不得将挂钩和吊篮、吊架悬挂在同一支架上。

4.3.2.8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但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3.2.9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

4.3.2.10高处作业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派员。

4.4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4.4.1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骑坐在脚手架的栏杆上、墙头上或砖堆上,踏在或倚在未安装牢固的模板或其他构件上。

4.4.2基坑、料台、挑平台、无外脚手的屋面、孔洞边缘、操作平台周边等处,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4.4.3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4.4.4在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将走道和作业处的冰、雪打扫干净,并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

4.4.5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好。

4.4.6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脆性、不坚固的结构(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如必须作业,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在脆性、不坚固结构的明显处应设置“严禁攀登、踩踏”警告牌。

4.4.7高处作业人员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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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4.9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梁、砌体和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4.4.10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体,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均应堆放平稳,不得妨碍通行和装卸。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挂在牢固的地方,以防落下伤人;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及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必须由马道运送或用绳索吊运。

4.4.11升降机、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升降机、吊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不准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4.4.12同一垂直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24米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4.4.13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包括井架、施工用电梯的进出通道口),均应搭设安全防护棚。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4.4.14因事故或灾害需进行特级高处作业,包括强风、异温、雨天、雾天、夜间、带电、悬空和抢救高处作业,要制定作业方案并经现场主管领导、监理单位审批。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护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后立即报项目部。

4.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4.5.1脚手架搭设的一般规定

4.5.1.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搭设和构配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4.5.1.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应按《建筑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并应根据该规范的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5.1.3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2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

4.5.1.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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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4.5.1.5脚手架钢管的尺寸横向水平杆2200mm,其他杆6500mm。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φ48×3.5mm钢管或φ51×3.0mm,不同直径的钢管严禁混用。

4.5.1.6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5.1.7脚手架搭拆人员必须是经过按现行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036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4.5.1.8搭拆脚手架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合格的安全带、穿防滑鞋。

4.5.1.9搭设下列脚手架,必须制订施工方案,包括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并报项目部HSE管理人员备案。

a)高度超过15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b)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c)悬挑式脚手架;

d)门型脚手架;

e)挂脚手架;

f)吊篮脚手架;

g)卸料平台。

4.5.1.10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对承重架或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采用双立管搭设,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4.5.1.11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4.5.1.12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高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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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5.1.13大型满堂脚手架应设有至少两条安全通道,作业平台应有防火措施并配置灭火器材。

4.5.1.14脚手架通道和作业平台栏杆应不少于3根(1根挡脚栏杆,2根护栏),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

4.5.1.15工地临时用电线路的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4.5.1.16搭设脚手架时,脚手片应与脚手架同时逐层搭设。具有高热源的器具如碘钨灯,严禁固定在用易燃材料搭设的脚手架上。

4.5.1.17搭拆脚手架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4.5.2脚手架检查与验收4.5.2.1脚手架及其地基基础应在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

(a)基础完工后及脚手架搭设前;

(b)作业层上施加荷载前;

(c)每搭设完10~13m高度后;

(d)达到设计高度后;

(e)遇有六级大风与大雨后;

(f)停用超过一个月。

4.5.2.2脚手架搭设完毕后,由承包商自行检查验收,同时现场挂设验收牌,注明验收人、日期、承载重量等,报监理公司检查确认。

4.5.2.3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更改脚手架用途和结构,若需变更应提交技术方案并经承包商相关技术负责人确认。

4.5.3脚手架的维护使用

4.5.3.1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定期检查下列项目:

(a)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b)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c)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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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其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e)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f)是否超载。

4.5.4脚手架的拆除

4.5.4.1拆除脚手架应由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5.4.2拆除前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4.5.4.3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4.5.4.4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拆除过程中必要时应设置临时加固措施,保证安全拆除。

4.6施工升降机

4.6.1升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改造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活动,并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4.6.2升降机设计、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改造要符合《施工升降机》(GB/T1005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范》(GB10055)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6.3制造升降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

4.6.4安装、拆卸升降机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报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并报项目部HSE管理人员备案,作业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4.6.5施工升降机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由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使用,并与30日内报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同时报监理单位及项目部HSE管理人员备案。

4.6.6施工升降机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4.6.7升降机应具有以下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停靠装置或断绳保护装置、吊篮安全门、上料口防护棚、上下极限限位器、紧急断电开关、超载限制器、联锁装置、缓冲器、通讯装置等),并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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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8传动系统的安装位置及安全防护均应考虑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应有安全防护设施,有关零部件应有防止雨雪、砂浆、混凝土、灰尘等有害物质侵入。

4.6.9传动系统应设有常闭式制动器,其额定制动力要符合要求。

4.6.10安装升降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4.6.11使用单位应制订升降机的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制度和检修制度,并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4.6.12应配备经考试合格持有操作证的司机。使用前由作业司机按规定逐条进行检查落实,确认正常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6.13日常应加强对升降机及相关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停机修复,严禁带病运行。

4.6.14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布,不得超出吊篮。当长料在吊篮中立放时,应采取防滚落措施;散料应装箱或装笼。严禁超载使用,严禁人货混装。

4.6.15使用单位应制订应急救援预案,作业中如发出紧急情况,应立即停车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4.7梯子的使用

4.7.1移动梯子使用前应进行检查,梯子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平时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修理。

4.7.2梯子使用时必须放置稳固,人字梯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75±5°为宜。梯子顶端应与建、构筑物靠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

4.7.3在木板地面上使用时,梯脚应有金属防滑器。

4.7.4在混凝土或坚硬光滑地面上使用时,梯脚应有橡皮或防滑垫,必要时应有人扶持。

4.7.5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上下梯子时手中不得拿工具,严禁上下抛掷工具物件。

4.7.6严禁两人同时站在同一梯子上进行工作。作业人员不得站在梯子顶端,在用靠梯时应距顶端不得小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小于两步。

4.7.7梯子不得接长垫高使用,如必须接长使用,连接处必须用铁卡子、夹板卡或绳索绑牢,且只能接长一次。

4.7.8严禁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搁置梯子。

10

4.7.9在靠梯长度大于6米时,应在梯子中部增设加固支撑。

4.7.10梯子不能稳固放置时,可用绳索将梯子与固定物绑牢。

4.7.11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临时围栏。在门前使用时,应有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4.7.12梯子上有人时,严禁移动梯子。

4.7.13在转动机器附近使用梯子时,应在梯子与机械的转动部分之间,设置临时防护隔离措施。

4.7.14不得将梯子架设在易滑动的木箱或不稳固的支持物上。

4.7.15靠在管子上使用梯子,其上端应有挂钩或用绳索绑牢。

4.7.16严禁携带超过梯子承受能力的重物进行攀登。

4.7.17挂梯应设置撑脚,梯子与支撑物体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0厘米。

4.8高处作业许可证

4.8.1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8.2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填写,经作业单位工程技术、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作业安全措施并确认、审核,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监理单位会签后生效。

4.8.3特级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天,三级高处作业许可证有效期15天。一张作业许可证只限一个施工点。未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

4.8.4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分别由作业单位现场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监理单位会签人保存,保存期为1年。

4.8.5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4.9检查与考核

4.9.1高处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和会签人要坚持标准,严格审批,必须到现场检查认可后方能批准。

4.9.2施工管理人员每天到现场检查施工的同时,必须同时检查高处作业的安全状况,监理和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要做好日常性的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4.9.3承包商、分承包商在进行高处作业中违章时,项目部HSE管理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有权停止其作业,限期进行整改,并根据《承包商HSE考核管理规定》进行考核处理,并将违章作业情况记入“工程建设承包商HSE

11

评价表”。

12

附件1

高处作业许可证

工程名称

作业单位

作业级别

作业部位

作业负责人

作业人数

作业内容

填写人

作业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至

监护人

序号

作业安全措施

需要项目√

落实部门或人员

1

作业人员必须事先体检,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2

高处作业所用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3

高处作业需采用脚手架()、安全带()、安全网()、吊篮()、栏杆()及()梯等安全措施,各种工具使用前必须经专人检查使用时应按规定正确悬挂、配戴或搭设。

4

高处作业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硬底、带钉和易滑的鞋子。

5

高处作业人员所用工具等应放入工具袋,随身携带,不得上下抛物,作业完毕,应对所有易坠落物进行清理,防止落下伤人。

6

在不牢固的结构顶上作业时,必须辅设坚固的、防滑的脚手板。

7

交叉作业时,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隔离设施。

8

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如六级风以上、雷电、暴雨、大雾等)条件时,严禁露天高处作业。

9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

10

作业环境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落实的用√标出)

序号

检查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签名

填写人

作业人

监护人

作业单位施工员

作业单位安全员

作业单位施工员审核意见

作业单位安全员审核意见

作业单位主管领导审批意见

监理单位会签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三联,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及会签人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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