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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改扩建、检修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张

第一条生产装置(指生产企业内所有生产装置和生产部位,下同)的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特别是动火施工作业,应在装置停工状态下进行。因特殊原因要在装置生产运行中进行的,必须要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确保生产装置的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直属生产企业和承担改扩建、检修等施工作业的所有施工单位。

第三条生产装置的改扩建设计、施工、验收必须视同新建装置,严格做到劳动保护设

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搞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改扩建后装置与相邻装置和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及系统、消防通道、安全技术装置等的配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安全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包括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确认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4.审查施工单位施工和安全经历。

5.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6.审查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若存在工程转包,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施工队伍予以否决。

第六条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集团公司和直属企业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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