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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一条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淘汰范围: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  第1张

1.建设部发文公布的;

2.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3.省、市有关部门发文公布的;

4.施工单位自认为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等。

第二条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禁止购买使用劣质产品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设施和材料。

第三条各地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管,一经发现施工现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必须立即制止,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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