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

(1)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单位针对施工危险源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中,并应经监理审批。危险源交底监控制度

(2)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施工承包单位针对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办理监理审批手续。

(3)督促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危险源的施工作业进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交底的书面记录,对于没有交底的不允许擅自施工作业。

(4)重大危险源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进行后,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承包方对危险源施工作业前各项安全自检工作是否落实,自检人员是否到位,自检查工作是否完成,自检查责任制是否落实,施工承包方自检工作不落实的,安全监理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单位的有关申报,暂停施工作业,并指令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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