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对规定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方案要督促施工企业及时组织论证,未经论证的方案一律不得投用。
(三)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安监站报告。
(四)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标化工地和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
(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向市安监站上报施工安全阶段验收,并参与各阶段的施工安全生产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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