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以下简称“观察与沟通”)管理,逐步消除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依据管道局《行为安全观察与沟通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项目部所有工作场所及办公和生活服务区域,也包括分包商的相关工作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行为安全观察,是指对一名正在工作的人员观察30秒以上,以确认有关任务是否在安全执行,包括对员工作业行为和作业环境的观察。
第四条观察与沟通的重点是观察和讨论员工在工作地点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安全观察既要识别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也要识别人的安全行为和物的安全状态。
第五条公司机关部室科级以上领导和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都应开展观察与沟通,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六条观察到的所有不安全行为和状态都应立即采取行动。
第七条行为安全观察不替代日常安全检查,其结果不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八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应鼓励员工在日常工作中进行随机观察与沟通。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各单位、项目部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每季度向本单位领导、HSE领导小组汇报,并统计结果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条公司机关各部室负责收集本部门的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每季度上报到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第十一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每季度负责汇总、统计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的信息和数据,向公司HSE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公司机关科级以上领导负责安全环保联系点所属区域或作业现场的观察与沟通;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执行其所属区域或作业现场的观察与沟通;分析观察与沟通报告结果;制订、执行并跟踪观察与沟通报告整改计划,并提供必要的资源。
第三章观察与沟通计划
第十三条观察与沟通分为有计划的和随机的两种形式。
1)有计划的观察与沟通是指制定观察与沟通计划,并且按照计划实施观察与沟通行为。观察与沟通计划应至少包括:区域、频次、日程安排,并纳入个人安全行动计划中。
2)随机的观察与沟通是指计划外的。
第十四条观察与沟通频次要求,公司机关科级以上领导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分公司、项目部机组长(站长、队长、车间主任、)及以上领导每月不应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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