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全过程的情况,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项目安全奖罚办法并严格执行。
3.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教训。
4.同每个新开工项目的班组签订安全责任状。
5.项目上的专职安全员配备数额要符合第2.6.款的要求。
6.所选用的联营队伍必须安全素质高,未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的联营队伍不得选用,且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7.对公司、分公司安全部门密切配合,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对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
8.支持项目安全员的工作。
9.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
10.不打折扣地提取和用好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实现工地安全达标。
11.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12.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领导组织职工(含外包工队)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每年对职工(包括民工)的安全教育(听讲座、看录像等)要符合第9.3条的规定。
13.本单位所购置的安全防护用品须经公司安全部门同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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