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班组长是本班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产第二”的安全理念,时刻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抓好班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第二条、工作现场要做到工人按章操作,班组长遵章指挥,杜绝野蛮施工和乱岗操作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班组与班组之间,工人与工人之间互敬互爱,相互团结,相互帮助,共同解决困难和问题,使班组业务素质过硬,工作协调,互免互进,积极拼搏,为争创优胜班组,实现安全生产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人人讲文明、讲礼貌,尊师爱徒,爱护公物,遵守职业美德,自觉维护矿区秩序,不酿酒闹事,打架斗殴,杜绝违法违纪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班组长带领全班组职工认真学习上级各项精神文明创建指示精神,规范职工道德和社会公德,创建和谐矿区,营造人人争当文明职工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班组成员严格遵守矿井上、井下文明规范,出现一次违犯者罚款10元。
第七条、工作场所物料实行定置管理,分类码放、整齐有序。物料摆放不适,巷道不清洁者,视情扣责任者10—30元。
第八条、巷道达到“四无一整洁”即:无积尘、无积水、无杂物、无喷浆层、无悬石,责任区内设备、设施整洁卫生、安全设施灵敏可靠,巷道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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