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监理合同、设计文件、工程特点、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施工安全监督方案。
2、施工安全监督方案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与监理规划同步完成,现场分阶段施工或施工方案发生较大变化时,施工安全监督方案应及时调整。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参与,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建设单位。
3、施工安全监督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施工安全监督依据。
2)施工安全监督目标。
3)施工安全监督范围和内容。
4)施工安全监督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
5)施工安全监督程序和流程。
6)施工安全监督制度和措施。
7)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和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
8)初步认定的需要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等验收手续一览表。
4、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对施工安全监督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交底。
5、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详细且有可操作性的专项监理实施细则。
6、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参与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②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相应工程概况。
2)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
3)监督要点、检查方法、频率、措施以及验收要求。
4)监理人员工作安排及分工。
5)检查记录表。
7、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人员应对相关监理人员进行交底,并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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