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结算主要是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1. 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如果有房地产权证,则以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作为拆迁结算的依据。
2. 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例如,某些地区规定,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
3. 对于承租的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4. 对于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5. 在特殊情况下,如实际建筑面积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较大误差,需要由住建、规划、国土三个部门共同认定违章建筑,并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在计算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时,需要考虑以下几点:
1. 阁楼面积的计算:根据阁楼的高度不同,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建筑面积。例如,高度在 1 米以下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 25% 计算;高度在 1.8 米以上的,按阁楼平面面积的 100% 计算。
2. 临时阁楼、浮阁及征地调查后搭建的阁楼不予补偿。
3. 如果测量面积略小于产权登记证的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如果误差较大,需要查明原因。
4. 如果面积大于产权登记面积,其大于的部分需要由住建、规划、国土三个部门共同认定有没有违章建筑,如果没有就以实际测量面积认定拆迁面积。
总之,在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结算时,需根据不同情况参照上述原则进行,确保公平、合理地补偿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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