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熟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编制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1)项目批准文件;

(2)城市规划(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交底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1Z301110~1Z301111

1Z301110标准化法

依据《标准化法》,我国陆续发布了与工程建设标准有关的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中主要有:

(1)1990年4月6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1992年12月30日实施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3)1992年12月30日实施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4)2000年8月25日实施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以及水利、交通、铁路等其他行业的标准管理办法。

1Z301111掌握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7条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与上述规定相对应,工程建设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为了更加明确必须严格执行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进一步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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