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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通查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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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通查法律诉讼  第1张

法律诉讼,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法律诉讼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德国民事诉讼法学者标罗在1868年的《诉讼抗辩和诉讼要件论》一书中最早提出了法律诉讼的学说。

法律诉讼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法律诉讼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在法律诉讼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法律诉讼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诉讼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三,法律诉讼是一种多面系列联系。所谓“多面”是指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法院与第三人、法院与证人、法院与鉴定人、法院与勘验人、法院与翻译人员等“面”结成的关系分别是法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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