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

(1)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

1)监督管理体制

2)管理职能

(2)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

(A)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B)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C)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D)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

(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B)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C)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后如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责任。

施工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内容的修改时,必须报请原审批单位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2)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3)工程质量检测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复检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A)专项检测:

①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②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③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B)见证取样检测:

①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②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验;

③砂、石常规检验;

④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⑤简易土工试验;

⑥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A)质量问题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B)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明确建设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C)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单位应履行保修义务。但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经济责任的承担,要根据造成质量问题的主体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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